时间: 2025-04-27 05:31:52 | 作者: 产品中心
《108国道礼州镇集镇段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实施108国道礼州镇集镇段道路改造提升项目,市委、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规范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房屋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南至礼州高速路出口和108国道连接处,北至蒋家饭店,南北在现有108国道基础上扩宽至40米。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本项目规划为准。
2025年4月23日前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工作。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对个人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1.1.3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电话、空调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水电表等补偿费。标准如下:
1.1.4.3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商业用房:底楼临街门市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其余营业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月的标准;征收生产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1.4.4搬家补助费。按照两次搬家计算。搬家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计发:
1.1.4.5机器设备等迁装费。生产用机器设备等的拆卸、搬迁、安装等费用,经核实后据实补偿。
1.1.5.2协议签订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奖励标准如下:
1.1.5.3房屋、土地移交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内拆除房屋并移交房地产的,每户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内逐日递减,奖励标准如下:
1.1.5.4整体奖。以一个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为一个整体,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10天内(含第10天)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20天内(含第20天)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0.5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30天后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被征收人均无此奖励。
以上款项在规定的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按“拆一还一、价格单算、中介评估、互为补差”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征收部门补偿被征收人。
安置房基本情况:70平方米、105平方米两种户型;房屋结构:框剪;装修情况:简装房,小高层。
安置房价格: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
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土地移交的先后顺序综合排序后依次选房。
2.3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电话、空调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水电表等补偿费,其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
2.4政策性补助:物管费补助、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机器设备等迁装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
2.5.1协议签订奖励,整体奖,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奖励。与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方式相同。
2.5.2购房奖。被征收人回购安置房时,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等面积部分,给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8%的奖励;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超面积≤10㎡的部分,给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的奖励,超出10㎡以上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不再奖励。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因征收人的责任致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2.7.1首期过渡费在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活期存单方式支付。
3.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在十五日内选定补偿安置方式;超过十五日未选定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参照《西昌市国有土地上公房住户搬迁安置方案》(西府发〔2019〕182号)执行。
房屋产权性质、面积及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为准。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件的,须出具房屋、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凭据,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
(一)征收的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无证建筑的处理:原则上不予补偿。对积极努力配合征收工作按期签署协议的被征收人,对其无证建筑按重置成本价的20-45%计算拆除奖励并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公司做评估。对不配合工作未按期签署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无证建筑不予拆除奖励并依法。
由被征收人在四川省或本市,具有备案等级二级以上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如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能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一)被征收人依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用以在本市范围内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被征收房屋具备产权证书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支付税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及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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